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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3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
  2023年4月18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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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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