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应当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法律援助等,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劳动者积极参加经济社会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升产业工人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提高产业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

  第九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协助工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职工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会工作。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若干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或者设立一年之内组建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吸纳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未依法成立工会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不足一百人的,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一百人以上的,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可以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机关工会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相应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可以设专(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兼)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工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对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工会女职工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