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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网信、科技、海关、民航、铁路、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警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每年的3月25日至31日为福建省爱鸟周,10月份为福建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七条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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