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8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2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的《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台州湾新区全部管理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