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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

    2022年12月7日国家卫健委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综发〔2022〕113号),我省疫情防控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用工问题成为新的热点。为帮助我省律师更好地指导客户做好疫情防控新形势下的用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供全省广大律师学习参考。

   

序  原则

   1.当前疫情防控的性质是什么?

    依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该病毒依然是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所以,我们本篇的所有与疫情防控政策相关的用工问题都是以新冠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预设的,如果今后国家对新冠所采取的措施有所更改,则本篇内容亦应当及时作出一些调整。

   

第一篇 招聘入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健康码绿码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作为入职标准?

    答:除特殊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因此,除上述特殊单位外,其他单位将健康码绿码或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作为入职标准不合法。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感染新冠的劳动者康复后再入职,但不能以此作为入职标准而拒绝录用,否则很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接种新冠疫苗作为入职标准?

    答:对于普通行业或岗位,用人单位不可以将接种新冠疫苗作为入职标准;对于冷链物流、海关边检等重点行业,应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我国目前对于接种新冠疫苗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国家引导适龄无禁忌症人群自愿接种新冠疫苗,但并不强制要求人人接种。将接种新冠疫苗作为入职标准,不仅没有法律政策依据,还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但是,对于部分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如冷链物流、海关边检、医疗机构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国家或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这部分人群必须接种新冠疫苗后方可上岗,因此,对于这部分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将接种新冠疫苗作为入职标准具有合理性。

   4.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

    录用通知书在性质上属于要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录用通知书自到达应聘人员时生效,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用人单位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可能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因为疫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办理入职,建议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重新协商确定入职时间。

   5.因疫情原因,入职后一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中已经明确,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感染新冠的劳动者吗?

    答:不可以。

    《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感染新冠的劳动者,该行为涉嫌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同样,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变化,用人单位亦不得拒绝录用未曾感染新冠的劳动者,否则该行为也涉嫌就业歧视。

   7.劳动者入职时隐瞒自己现在是新冠阳性患者的,是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特殊情况下可以。

    根据最新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确诊后应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如果劳动者明知自己确诊新冠,却故意隐瞒,入职后给公司及同事的人身或者财产等造成损失的,则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

   8.春节后,用人单位可通过什么方式招聘员工?

    答:结合近几年我省企业招工特点,我们建议:1)包车接送,彰显企业文化,确保员工返程途中不感染,2)老员工带新员工,给予奖励,以鼓励以老带新,3)给予员工往返程交通费报销,3)年终奖留存一部分到节后发放,4)紧跟政府步伐,用足政策,以实现招到且招好员工,5)政府支持的补贴全额发放给员工,6)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水准,7)针对不同类别员工实施不同政策,8)通过企业文化吸引人才上门,9)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加大合作力度。

   

第二篇 工作安排

   9.劳动者是否可以因担心被感染,拒绝到岗上班?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正常办公的,劳动者应该服从工作安排,若劳动者担心感染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协商居家办公或申请事假、休年休假或调休。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自行居家的行为属于不服从管理,单位可依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10.无症状感染者是否可以到岗上班?

    答: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继续在岗。

    无症状感染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病原携带者,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具备传染风险。12月18日,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召开第123场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表示,无症状感染者可视情况采取居家隔离等措施,确有需要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继续在岗,病情加重时及时就医问诊。

   11.用人单位何时可要求居家隔离劳动者返岗工作?

    答:一般情况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感染者居家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后,用人单位可要求被隔离劳动者返岗上班,如果劳动者仍然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办理事假等审批手续。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第三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故劳动者确诊后,开始时间为确诊首日,结束时间为可解除隔离之日,在隔离第6至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检测Ct值≥35的解除隔离。

   12.劳动者确诊后坚持到岗上班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于明知核酸或抗原为阳性的员工,如果劳动者坚持到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提醒其做好个人防护,并主动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或疫情防控部门不同意确诊的劳动者上班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劝回。但是今后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健康委员会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感染后的传染病病人,现应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方式收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新冠检测阴性证明方允许员工到岗上班?

    答:一般用人单位不可以,特殊用人单位可以。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第二条规定,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浙江省2022年12月18日浙江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表示浙江倡导“非必要不做核酸,非必要不核查核酸”。

   14.因疫情需要,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超时长加班?

    答:可以,但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以及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仍需特殊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以及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

   15.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居家远程办公?

    答:可以。

    疫情防控措施调整优化后,用人单位可以综合考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第三篇 休息休假

   16.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或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单位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其他假期?

    答:不能。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或为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的,属于治疗期和医学观察期,其工资待遇按正常工资发放,不能单方安排假期。

   17.因政府采取封控措施或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单位可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答: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年休假。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18.春节假期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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