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工作指引
1、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应当防范和打击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
2、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债务人应提供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企业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等能反映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明确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的具体责任人员,并就主要资产、会计资料的去向作出说明。
3、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或其他关联主体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应慎重审查关联主体之间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关联主体之间虚构债权债务申请破产。
4、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存在财产、人员、经营业务等高度混同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对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防止债务人将优质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后,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
5、人民法院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时,对于金融类债务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召开听证会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防止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废金融债务,扰乱金融秩序。
6、管理人收到债务人或有关主体逃废债务的线索后,应进行全面深入调查。管理人进行调查后,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债权人会议或法院。
7、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发现有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嫌疑的,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各方释明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并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慎审查。
8、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较大金额财产去向不明,债务人无法就财产去向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存在先行转移、隐匿企业资产后申请破产等假借破产逃废债务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监督指导管理人履行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查、追收等职责,清查、追收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对外股权投资等财产利益。
10、管理人为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令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查、追收,法院也可依职权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11、人民法院应监督指导管理人在债权申报程序中要求债权申报主体签署《申报债权承诺书》,承诺书中应载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实申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