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全市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