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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6月29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效能,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引进、培养、留住、用好、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本级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条 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协调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发展政策;

  (三)部署年度人才发展工作;

  (四)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五)督促检查人才发展重点工作;

  (六)决定有关人才发展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九条 鼓励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各开发区开展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引进人才


  第十条 人才引进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需要,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采取符合本市实际的引才措施,破除户籍、地域、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吸引各类人才向本市流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本市工作创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企业引进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助。对首次在本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紧缺人才编制池,提供产业紧缺人才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为本市科技含量高、设备工艺先进、管理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发展招聘紧缺人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集聚海内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对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柔性人才引进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人才工作站、离岸创新基地等柔性引才平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本市工作,可以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域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创业或者在职创业、兼职从业可以享受本市相关创业政策、成果转化政策、人才支持政策。

  市属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称、社会保险待遇。

  科研人员创业期间的科研业绩贡献可以作为在原单位参评职称依据。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三章 培养人才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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