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修订)》已于2022年1月14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
(2012年1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2年9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参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三条 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林草、市场监督、科技、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人参产业发展。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制定全州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州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州人参种植区域与规模、产业结构与布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等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