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8月30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2年9月6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奖励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对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其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本省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12至14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和监督工作。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