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支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法助共富,法护平安”,杭州两级法院深入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助企纾困保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杭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企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