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敦促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敦促有关人员尽快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为: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及以上刑罚期间,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执行期间,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退休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前,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退回或涉案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办理退回手续,视为主动退回。
三、对当事人及其家(亲)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从轻处罚;对主动投案,坦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并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