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苏州两级法院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此次专项行动工作需要,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苏州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情形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删除失信信息。
申请材料应为书面材料,且包含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