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三条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竞赛活动安全。
第四条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竞赛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外事、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活动的相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