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和《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和〈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1日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包洪文
2022年5月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和《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第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11次会议决定:
一、对《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各章名称,不分章。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具体界线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岸带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工作。”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应当与沿海防护林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八)删去第六条。
(九)将第七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