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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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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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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修正)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 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 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 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 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要求,编 制本行政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贯彻道路运 输发展政策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构建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行业发展政策、客货流向、运力投放、运力结构等信息,引导道路运 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 接待室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 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 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式服装,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 急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和规范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并 重,采取管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的同时,确保物流畅通,最大限 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 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建立道路应急运 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权益保障 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加强从业人 员应急培训,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 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等 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 业。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依法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 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或者备案核定的范围经营。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过 180 日未经 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 180 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持有批准其经营的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 称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禁止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

  第十三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 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 案,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 状况和装备完好,车容整洁,并按时接受车辆检验检测。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验检测 及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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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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