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青岛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2年4月11日
青岛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人民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卫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权益和执业环境保障水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加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教育,通过规范医疗操作、疫苗接种、放射防护、物理隔离等方式,减少医疗卫生人员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
第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感染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感染控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员薪酬待遇的各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薪酬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的薪酬待遇。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补充商业保险。
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活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医疗卫生人员,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按照规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健康检查、疗养、休养,合理安排医疗卫生人员调休、补休。调休、补休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以在两个年度内使用。
第九条医疗卫生人员的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应当突出临床与实践能力,将医德医风、执业能力、工作业绩、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表现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