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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调整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权下放案件。

  二、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

  三、涉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 号)的规定,统一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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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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