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1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于2021年10月2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森林防火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