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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防范和惩治诉讼掮客维护司法公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完善防范和惩治诉讼掮客维护司法公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1〕2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完善防范和惩治诉讼掮客维护司法公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完善防范和惩治诉讼掮客维护司法公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掮客防范和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诉讼掮客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的诉讼掮客,是指受请托人委托,违反规定处理诉讼事务,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

    2.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请托人,既包括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委托人本人,又包括本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其他受托人。

    3.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违反规定处理诉讼事务,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纪、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处理诉讼事务;处理诉讼事务既包括处理诉讼本身事务,如办理取保候审、办理评估拍卖、协调案件结果,又包括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务,如承揽案件、打听案情、提供咨询意见等。

    4.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行为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2)行为人委托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他人,由他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行为人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3)行为人与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他人合伙,由他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4)行为人仅在诉讼外对诉讼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

    5.本意见第1条所称的施加不正当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不正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施加的影响、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2)法院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违反法纪、政策、行业规范规定;

    (3)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诉讼活动中谋取优势。

    施加不正当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施加的影响、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施加影响、谋取利益的方式、程序不正当。对于在诉讼活动中谋取优势的认定,要注意结合有无违反程序规定,是否对其他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公平、公开、公正参加诉讼造成实际影响等具体情形进行认定。

   
二、诉讼掮客的识别


    6.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人员为他人处理诉讼事务,及时甄别和发现诉讼掮客:

    (1)在职法院工作人员;

    (2)与在职法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在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4)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在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5)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能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产生影响的在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6)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能对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7)与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有或者曾经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

    (8)与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有或者曾经有工作联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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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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