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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8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莉霞
  2021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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