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1〕2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25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豪志
2021年8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现将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上合示范区”)行使。
一、依法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赋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