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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本省行政机关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有错必纠,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四)办理复核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的网上信息录入;(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复 查

  第六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请求复查的,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复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机关在当面记录后,申请人应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

  第八条  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信访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查机关。
  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三)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五)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八)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向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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