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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依托或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高水平研发平台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三)符合重点产业方向。应符合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点建设领域,以及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性技术需求。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费投入。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合作方派驻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研发经费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形成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一体化的功能体系。

  (六)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等。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合肥市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由依托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合作共建,共建方签订具体投资协议,强化属地主体责任,落实物理空间。

  (二)运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运行起五年内,每年根据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运行、研发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人才培养、研发及产业化等,支持资金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规模通过具体合作协议予以明确,并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人才招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等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新型研发机构所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积极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于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按照第四条中的支持类别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六条 已签订共建协议并得到相关政策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如申请本政策支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由同一主体在本市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工作机制。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各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市及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审定会商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审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布局、引进设立、建设运营、政策扶持等工作,并将审定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召集、协调以及统筹相关意见上报等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科研计划、科技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大院大所合作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对拟引进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市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应形成组建方案、合作协议报会商会研究审定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教〔2018〕1687号)、《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实施且与财政部门有资金拨款关系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对象范围:指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等与我市合作共建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项目建设资金、科研经费、创新服务体系运营建设经费以及其他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评价类型: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单项评价、整体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自评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我评价;单项评价是指对具体实施项目的专项绩效评价;整体评价是指对新型研发机构一定时间内投入产出、内部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的整体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是指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实际需要,对新型研发机构整体运行情况或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遵循分类评价、分级实施、遵循规律、聚焦绩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二)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项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配合市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县(市)区、开发区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绩效目标任务书,做好日常监管,并配合做好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负责县(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组建方案确立的目标任务和申请预算时设立的目标,实施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评价内容:

  (一)项目投入情况。从项目立项规范性和合规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性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项目管理情况。从新型研发机构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研发组织体系、内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项目产出情况。从项目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产业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产出情况。

  (四)项目效果情况。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等方面评价项目效益效果。

  
第八条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教〔2018〕168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财绩〔2016〕627号)及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与我市签定的合同、共建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等;

  (四)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项目执行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五)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判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法进行。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填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具体评价指标,报送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作为立项审核的依据之一。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财绩〔2016〕627号)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形成。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根据不同项目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控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基本建设、科学研究、运营服务体系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以及项目效果。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应涵盖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报告阶段。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实施部门自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单项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可组建专家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报告应实施内部公开制度,并报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后期支持依据。

  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S≥90)、良(90>S≥80)、中(80>S≥60)、差(S<60)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导向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取消的重要依据。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激励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予以后续项目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达整改要求的,予以调整项目或调减资金安排,限期不整改的取消该项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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