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
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处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在前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充分调研和磋商的基础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会商达成纪要如下:
一、债权性质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单位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其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与社会保险费分为个人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因此,住房公积金债权属于职工债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并负责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市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债权,但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需做好职工与破产企业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