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2月7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晖
  2021年2月18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市政府决定修改《南通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政府令〔2015〕第1号)。具体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规章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向党委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市委。”
  三、将本办法中的“政府法制机构”改为“市政府承担行政立法工作的部门(简称市政府立法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咨询、评估等立法活动。”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于每年下半年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立法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法律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开展立法前评估的,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政府立法部门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规章制定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政府立法部门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建议,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再制定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六)相关问题能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七)不适宜制定规章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立法部门应当公开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评估论证。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制定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经过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项目。”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规章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起草。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由市政府立法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起草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