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实际,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案件,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条(对原告资格的审查) 以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
(三)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
(四)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对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法主体,是适格被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内部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名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以组建或授权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第四条(对起诉期限的审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了行政诉讼权利事项,对该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自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载明行政诉讼权利事项,对该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自该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对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是否具备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一)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有效:
1.房屋征收决定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或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的;
2.房屋征收决定未经人民法院审查,但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或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的;
3.房屋征收决定未经复议、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二)是否属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三)依法应该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各项目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保障住房、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是否已经确定并到位;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对补偿决定内容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助奖励等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