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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11月30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1月30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教育与治理、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粗话脏话;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得赤膊光膀;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四)乘坐垂直电梯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不得拥挤推搡;

  (五)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甩鞭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六)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各类比赛时,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离开时不得遗落垃圾;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得随意变道、加塞,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经过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或者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行驶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不得超越停止线;

  (三)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安全行驶、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主动出具发票;

  (八)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运营企业应当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九)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不得非法捕猎、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躺卧公共座椅,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六)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按照规定文明养犬;

  (八)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倡导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撒、摆放祭奠物品;

  (十)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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