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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京教民〔2020〕10号


  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

  (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

  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三)找准办学定位

  学校办学要符合首都战略定位要求,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企业成长服务、为劳动者职业发展服务、为广大市民文化教育需求服务,发挥首都教育有益补充作用,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坚决摒弃和纠正背离规范办学要求的思想和行为,例如:偏离首都战略定位,提供脱离区域需求的服务供给;忽视管理和教学质量,盲目追求扩张规模;偏离教育主业,热衷校园租售;合作办学行为不规范,获取不当利益;持有办学许可但长期不招生不教学,期待证照升值等。

  二、厘清办学范畴,严格办学标准

  (四)严格办学层次

  非学历高等教育是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实施与高等教育层次相符的教育教学活动。受教育者应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具备同等学力。

  (五)严格办学条件

  按照相关政策文件配备教育教学设施、场所条件和安全条件。承租场所办学的,应签订长期协议保证稳定办学。学校处置资产或变更办学地址的,须保证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全日制办学模式转为非全日制的,应履行备案手续;非全日制办学模式转为全日制的,应符合我市相关政策与规定。严格人员资质条件,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于教师从业资格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或领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聘任外籍员工和招收国际学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聚焦突出问题,规范办学行为

  (六)规范用名用语

  学校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应符合行业表述、办学特色和办学层次。学校名称应明示非学历教育性质,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可以确定标准简称,简称不得引发歧义造成公众误解,营利性学校简称可省略公司的组织形式,标准简称可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结业证书、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七)调整生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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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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