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2020年7月29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与维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区建设时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进行统一建设;旧城区改建时,有条件的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保障燃气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燃气储备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供应程序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由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户的原则,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标准要求设置,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手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