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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1月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军

  2020年11月10日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2017年4月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2020年11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

  (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

  (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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