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指引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某些常见问题的争议,现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解答如下:
1.为他人只提供汽车运输、送货、提货等帮助行为的被告人,能否认定贩卖毒品的共犯?
被告人接受价值相对较高的报酬,多次驾驶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到交易地点,或帮助他人送货、提货的,应视为行为人主观上以帮助贩卖为目的,可以认定贩卖毒品的共犯。
2.如何区分毒品犯罪的主从犯?
对提起犯意、与他人合谋或明知他人贩毒而积极响应,并在贩毒活动关键环节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关键环节一般是指毒品犯罪活动中的组织指挥、联络、运输、交易等环节。
3.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为准,应将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作为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除通常认定的既未遂情况外,还应注意下列情形:
(1)为贩卖毒品而购买,在毒品交易现场人赃俱获或已购进毒品的为既遂;
(2)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买卖毒品,贩卖者将毒品交付托运,即为既遂;购买者则应以收到毒品为既遂;
(3)对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如祖传、他人赠予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将毒品带至约定地点交易即为既遂;
(4)尚未进入交易场合即被抓获的,上家以既遂论,以贩卖为目的的下家以未遂论;
(5)在毒品中掺假后贩卖的,经鉴定,该“假毒品”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以既遂论;
(6)双方验货后谈好交易价格和数量,为规避侦查另换地点进行交易,在前往交易地点途中被抓获的,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4.运输毒品罪未遂的判定?
运输毒品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尚未有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可以认定运输毒品的未遂。
5.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场所查获的毒品,但被告人不认可的,对该事实如何审查?
如在查扣的毒品上提取到被告人的生物物证,或者该场所相对封闭,除被告人外其他人很难进入该场所,一般可认定该毒品属于行为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