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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理原则

  办理涉刑事财产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加强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以下简称刑事财产执行)案件立案时审查哪些材料?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审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刑事财产执行案件,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时,应当提交:

  1、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清单;

  2、《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明确具体的执行标的(明确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具体金额,明确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退赔的财产及具体金额),被执行人服刑的监狱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直系亲属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三、移送执行材料不齐全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立案部门经审查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存在材料缺漏的,应当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及时补充完整。

  执行机构发现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函告刑事审判部门予以补充,刑事审判部门应在十日内予以补充,逾期不补充、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四、生效刑事裁判明确、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明确哪些属于应当予以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具体数额,哪些属于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退赔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五、生效刑事裁判不明确的具体情形?

  答:以下情形视为生效刑事裁判不明确、具体:1、在刑事裁判主文或认定事实中对查扣在案的涉案财物未认定是否系违法所得;2、判决没收财产而未明确没收被告人哪些具体财产及具体金额;3、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而未明确追缴哪些具体财产及具体金额;4、判决责令退赔而未明确退赔的具体金额或财物的具体名称、数量等。

  
六、生效刑事裁判不明确、具体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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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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