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法院党组研究,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
为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有效控制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和债权人回收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破产成本
1.本指引所称破产成本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依法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等。
二、诉讼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依据债务人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4.管理人为收回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三、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5.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履职,积极推进破产程序,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因拖延增加管理费用。
6.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后,应首先选择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或债务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债务人经营场所不适宜办公或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应选择自己的经营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另行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7.对于破产企业原则上应鼓励资产整体转让,避免零散出售造成费用成本增加,价值贬值。
8.对于债务人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及时收取分红。
9.对债务人的鲜活、易腐、易损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管理人应在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
10.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产需要委托审计机构时,应当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把报酬报价作为确定机构的主要因素。
11.为节约成本,减少开支,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鼓励进行网络询价或定向询价。
12.破产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为优先,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变现溢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