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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扶贫办 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提高个人生活质量,增强家庭发展动能,达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助力特殊困难群体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精准实施。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知晓政策、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条件认定集中照护对象。依托和整合现有设施机构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解决其实际困难。

  ——坚持资源整合、政策引导。将各部门针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政策、资金进行整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统筹资源,引导多方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政策制定、资金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协议约定、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督集中照护机构规范服务管理,督促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履行法定监护义务。

  三、严格按照标准与流程确认集中照护对象

  (一)集中照护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银川市户籍且16周岁以上;

  2.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或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精神疾病经医治后病情稳定;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5.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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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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