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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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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构建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各级人民政府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包括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其分局。

  
第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学研究管理、宣传科普推介等职责,负责协调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省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旅游文化、教育、商务、科技、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协助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保障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生态搬迁、科学研究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的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认领、援助等形式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对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等领域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国家公园规划),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理。核心保护区内采取封禁和自然恢复等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科学保护。

  
第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禁止项目建设,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项目建设除外。

  
第十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建设,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建设项目;
  (二)与参观、旅游活动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三)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火、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四)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并征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审批,禁止未批先建。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改造、拆除或者迁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选址、规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建筑外观、建筑风格、环境景观和配套设施等,应当保持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的村庄风貌和民居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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