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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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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2020)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于2018年编制了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近年来,由于我省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民商事经济交往活跃,现有《破产管理人名册》已不能满足目前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工作,解决我省管理人数量与审理工作需要不匹配、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省法院结合全省管理人工作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修订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本次编制管理人的数量

  为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我省实际,破产管理人按照辖区范围确定。机构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分别不超过36家,六盘水市辖区不超过25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分别不超过20家。个人管理人数量:贵阳市辖区、遵义市辖区各评定个人管理人不超过5名,其余辖区范围内各评定个人管理人不超过3名。

  (二)申报条件

  1、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2、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任职的具有执业资格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发表过破产相关专业文章等);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二)个人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破产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3.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个人管理人的函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属此次机构管理人的申请人);

  4.与所在社会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属于某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材料;

  5.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公司清算及破产案件、是否属于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等);

  6.执业责任保险证据或证明材料;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承诺书;

  9.自评分表。

  三、破产管理人的评定方式

  对申请入册的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在对原有管理人名册调整的基础上,对申请入册的管理人的分级根据评分标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机构规模(15分)

  1.专职律师人数(10分):专职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得2分,每增加5人增加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注:律师人数统计按照属地执业原则,总所与分所执业律师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管理制度(5分)

  (1)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2分。

  (2)加入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计3分;

  (二)执业业绩(20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1年的,计1分,每增加1年增计0.3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5年期间的年人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0万-20万的,计2分,人均年收入每增加5万元,增计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5分)

  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律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律师或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②受表彰为省级优秀律师或优秀律师事务所的,1分/次;

  ③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或优秀律师事务所的,1.5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5分/次;

  ⑤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1分/次。

  以上5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专业经验(40分)

  1、2007年6月1日后曾担任本省或外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包括政策性破产),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2007年6月1日后承担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公司清算等诉讼及非讼业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2007年6月1日后所内专职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税务师受聘清算组或参与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4、上述三项中案件每审结一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非诉案件以重组、改制成功或公司注销作为审结标准。上述第一项与第三项不能重复计算,已经作为律所业绩在第一项中加分的,其律师参与案件不再在第三项加分。

  (四)专业能力(20分)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曾举办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在全市(州)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或论坛的,主办单位每次加1分,协办单位每次加0.5分,举办的研讨会或论坛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主办单位每次加2分,协办单位每次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1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3分;

  (4)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以署名作者单位为申请入册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单位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目前在申请入册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以上(4)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参加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公司法及破产清算相关培训或论坛的,每次加0.5分,总分不超过3分。

  4、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会计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律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五)执业责任保险(5分)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含执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执业风险金)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该项最多不超过5分。

  (六)扣分事项(20分)

  1、在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法院指定的,一次扣5分。无故不接受指定达三次以上的,不得申请入册。

  2、管理人在曾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履职不当,造成破产案件拖延审理的,每个案件根据破产案件合议庭的意见可提出扣减3-5分。

  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申请入册的,参照律师事务所评分标准。

  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评定其是否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及其等级,同等条件下原在册机构优先。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专业经验、专业能力、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成立年限、执业表彰、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对个人管理人的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待机构管理人名册拟定后,以拟定的名单为基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照本公告的要求,对依据本公告进行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筛查、评查。

  四、破产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二庭、执行团队、研究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装备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民二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得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省法院制定的评定方式,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初步评定综合分数,提出管理人等级建议后一并报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三)评审委员会经过复评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法院网(http://www.guizhoucourt.gov.cn)、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贵州法院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的时间及联系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16日,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章的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各1份(入册申请书、承诺书、自评分表可从贵州高院公众号下载)及汇编成册并编制页码的纸质版入册申请材料(内含入册申请书、承诺书及自评分表)2册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各中院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1、贵阳中院:李烁,0851-85364078

  龙珍珍,0851-85364255

  诉讼服务中心,0851-85364100

  2、遵义中院:王鸿雁,0851-28322612

  3、安顺中院:杨虹,0851-33508799

  朱俊蓉,0851-33508731

  4、黔南中院:莫小梅,0854-8622111

  5、黔东南中院:欧阳樟,0855-8536756

  赵艳萍,0855-8350212

  6、铜仁中院:翁寿炳,0856-5930112

  7、毕节中院:詹淼,0857-8299037

  8、六盘水中院:张荣,0858-8780113

  9、黔西南中院:陈友虎,0859-3249609

  七、其他

  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个人)自愿申请加入贵州省《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自愿参加人民法院允许本机构执业的所有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被选中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本机构(个人)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摁印: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本人)自愿申请加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2020年)》,承诺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合法,并且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保证入册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摁印: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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