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
(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开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