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已经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7月7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行政处罚法》《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和口头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投诉请求。对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投诉查处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五条 除以下事项外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受理范围,且属本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
(二)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转给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2次以上不予受理决定的同一投诉事项,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给予答复。
投诉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案件,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案件受理工作的沟通衔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注册地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注册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册地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原注册地的,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期间变更注册地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受理,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