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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20年6月13日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觉接受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在本级政府网站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提高行政效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决策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规范上传决策事项、履行程序、推进进度、决策情况等资料。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等情况应当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决策机关决定: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决策草案承办单位。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决策机关审定的决策事项,汇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目录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的,经过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调整后的目录应当及时公布。

  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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