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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山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山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两高一部”在制定的相关《意见》《纪要》中,充分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案件管辖范围做了较为宽泛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地”的理解仍存在不同认识,以至影响案件侦查和诉讼效率。我们认为,对毒品案件管辖问题,应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及时打击犯罪的原则从宽掌握,根据《意见》《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地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与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有关联,该公安机关就具有管辖权,负责侦查并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检察院、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及时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一般不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和法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对依照有关规定并案侦查的其他外地犯罪嫌疑人,未能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但案件移送时已采取上网追逃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并随案附有相关书面材料的,可以继续侦查。

  
二、毒品含量的鉴定问题

  毒品含量是体现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情节,纯度的高低是毒品含有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标志。针对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实践中,除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作出含量鉴定外,对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等常见毒品独立最小包装超过50克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含量鉴定。

  
三、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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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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