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民二〔2020〕1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我庭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0年2月13日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把握处理原则?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
民法总则》和《
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既要体现鼓励交易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严格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违约方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损害守约方合同利益,又要贯彻公平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平衡合同各方利益。要加强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2、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