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
浙高法〔2020〕1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院制定了《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民五庭、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构建立、审、执、破人民法院工作格局,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就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指导原则之一)在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中,需要强化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适当弱化债权人意思自治。
二、(指导原则之二)在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中,需要强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适当弱化债权人的表决权。
三、(指导原则之三)在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中,需要强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强化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协作配合,打破部门壁垒。
四、(指导原则之四)在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中,需要强化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指导。
五、(适用范围)对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六、(排除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案件,一般不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
(1)涉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2)涉及刑事与民事程序交叉情形的;
(3)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职工安置困难等情形的;
(4)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上访、信访的;
(5)房地产企业等特殊主体破产案件。
七、(执破衔接之一:依职权启动移送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