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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20年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咸辉
  2020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治超工作年度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治超工作。

  
第二章 治超职责


  
第五条 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治超工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超限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行为,监督消除超限违法行为;组织对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行为实施监管;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行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货运车辆注册登记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行为;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货运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使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并对检测设备的计量校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

  (六)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参与调查处理因超限超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货物装卸场站等非法占地行为;加强对开采煤炭、砂石料、矿石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定,实行货运经营者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治超信息互联互通制度,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第三章 源头治理


  
第八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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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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