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咸辉
2020年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
国家赔偿法和条例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备案制度。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情况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