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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功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当遵循规划统筹、公开公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集约布局和高效用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开发用地政策,优化地上空间布局,依照规定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策,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采取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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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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