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容市政”修改为“城市管理”;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修改为“科学技术”、“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二、对《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体育行政部门”修改为“体育部门”。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第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四)将第十条中的“开工许可证”修改为“施工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对《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三)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删去第七条中的“税务”。
(五)将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