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六、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七、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八、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十一、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为:“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将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