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
粤高法〔2019〕148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办理涉网络借贷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产生的P2P网贷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经仲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从出借人和申请人资质、放贷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等方面认真审查,依法支持或者不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应当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3.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4.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5.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6.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证据材料;7.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在5日内补充提交。当事人逾期不能交齐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