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9年10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能。
第六条 鼓励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学校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四)对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五)开展教育督导培训、考核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职责。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人事档案、学生学籍等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任免。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十条 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